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062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8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前一次性给付东莞市环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862 500元。因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东莞市环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对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东莞市环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