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其他
(2021)京0116民初3385号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查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光明
法官助理 石德坤 法官助理 贾斯棋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