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黄河上苑22栋-109-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埠子镇同茂小区17幢-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1302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玥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