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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601民初24号 原告:南通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学院,住所地:新疆昌吉州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某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周 雪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