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22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本斋乡***村。
经营者:常建国,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简(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陕012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江海中路支行账户3200********的钱款金额146177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江海中路支行账户3200********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璞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