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9053号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178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82元,减半收取57941元,由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