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901号
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5741258U。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