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97916F。
法定代表人:徐林方。
被告:河南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311268。
法定代表人:王红娟。
被告: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安东新区文峰东路与海兴路交叉口东南角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648946XX。
法定代表人:康晓敏。
原告***与被告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