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铭慧业科技有限公司

5920江苏中铭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5920号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公司)诉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吴某,被告铠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铭公司诉称:与铠龙公司签订《御捷集团无锡工程弱电项目合同》,已按约完成2356038元的工程量并验收合格,由于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剩余合同无法履行,铠龙公司尚欠1047038元未付;中铭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铠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铠龙公司于10月30日签收。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铠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价款10470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70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2、确认双方签订的《御捷集团无锡工程弱电项目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3、铠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被告铠龙公司辩称:1、账面上结欠的工程款金额是1047038元;2、中铭公司所称的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与事实不符,铠龙公司已多次通知中铭公司涂装车间、新能源车间、发车中心及电子围栏,项目的施工区域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可以继续施工,但中铭公司以铠龙公司不支付已经施工项目的合同款为由,拒绝入场施工;3、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4、保证金目前不满足返还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中铭公司与铠龙公司签订《御捷集团无锡工程弱电项目合同》一份,约定,由中铭公司为铠龙公司无锡工厂弱点项目工程进行设计与施工,包括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安防报警、系统集成及综合桥架等,总价款3030000元;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每次付款之前中铭公司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铠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生效后,铠龙公司支付30%、合同项目下除涂装和新能源车间以外区域验收合格后支付30%、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终验收合格后支付30%、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期一年,自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还附有技术协议及价格明细表。另外,2018年5月30日,中铭公司向铠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合同签订后,中铭公司即按约送货并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1日,中铭公司提出阶段验收申请,铠龙公司验收合格,并载明已完成阶段性施工节点。截止2019年3月14日,中铭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8%,合计金额2356038元,铠龙公司已支付1309000元,结欠1047038元未付。2019年7月3日,中铭公司通过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向铠龙公司发函,内容为:到2018年12月23日已完成项目总进度69%的工程量,并已验收,但铠龙公司仅付款1309000元,未支付剩余781700元,此外,由于铠龙公司拖欠验收且其他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暂停施工,本项目进度延迟,故要求铠龙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已完工款781700元,并使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以便中铭公司随时进场施工。诉讼过程中,中铭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铠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过程中,中铭公司未提供其开具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8%即金额2356038元增值税发票的相应证据;也未提供铠龙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其他证据。
以上事实,由《御捷集团无锡工程弱电项目合同》、货物收货单、工程阶段验收申请、到货明细表、付款回单、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铭公司与铠龙公司签订的《御捷集团无锡工程弱电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截至2019年3月14日止,中铭公司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仅为78%,且中铭公司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不满足合同约定的除涂装和新能源车间以外区域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付款条件,铠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中铭公司未提供铠龙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相应证据,同时铠龙公司既未违约,又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剩余合同,故中铭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履约保证金亦不符合返还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23元,由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
人民陪审员  华慧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