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和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洪立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甘丽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新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97378。
上诉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又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达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