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255号
申请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T。
法定代表人:甘丽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号31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
法定代表人:常刚。
申请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