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通服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返还8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000元,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60元,保全费1270元。被执行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美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039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丽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