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2439号
原告: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561983。
法定代表人:樊保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280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力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