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3民初536号
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2000号9幢,送达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江师范大学内688号内后勤实训楼(开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郑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郑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郑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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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