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333号
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88214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2000号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晋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AWGF5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大顺发商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盛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M2PG3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2幢101室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艺公司)与被告温州晋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烜公司)、杭州盛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晋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8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321.50元(按合同总金额1044050元的3%计算),前述两项合计240131.50元。2.判令被告盛誉公司就被告晋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晋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8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88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是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31321.5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晋烜公司因苍南县城新区地块项目园林设计需要,与原告签订《园林设计合同》一份。合同就原告为被告晋烜公司提供园林设计服务内容、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做出了相应约定,并确认设计费总额为10440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并向被告晋烜公司提交了完整施工图,案涉工程也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被告晋烜公司仅支付部分设计费,至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208810元。据查,被告晋烜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盛誉公司为其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晋烜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且不得超出暂定总设计费的3%,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故原告直接要求我公司承担暂定总设计费3%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盛誉公司未作陈述。
原告开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景观设计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景观设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的事实;2.温州市房地产市场公开信息,以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份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付款条件早已成就的事实;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设计费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认可欠款金额,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却以公司内部审批等理由推诿拒不付款的事实;5.被告晋烜公司企业公示信息,以证明被告盛誉公司是被告晋烜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对被告晋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被告晋烜公司及盛誉公司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晋烜公司、盛誉公司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开艺公司(乙方)与晋烜公司(甲方)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10.3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总价以暂定总设计费的3%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开艺公司被告晋烜公司签订的涉案《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其设计义务,被告亦应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显属违约,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结合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晋烜公司尚欠开艺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208810元。被告盛誉公司为晋烜公司的单独法人股东,在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对晋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盛誉公司对晋烜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晋烜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晋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810元及违约金(以2088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总金额以31321.50元为限);
二、杭州盛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温州晋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2元,由温州晋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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