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06民初2371号
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确实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成就,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诉讼费3,322.50元。 二、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蓉
法官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杨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