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46495号
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2.50元(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兰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彬
书记员 张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