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35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XXX号XXX号,本案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方人民法院、仲裁”,合同中约定“签订地址:上海”,可见,双方对于争议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从而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市一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轶华 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杨德荣
书 记 员  李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