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7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3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申请已对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法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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