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通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304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自贡通力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通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通力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