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7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913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果。经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有关机构查询、实地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在沪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宇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