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执保1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7月28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7月29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苏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以该案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债务,申请人已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以该案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债务,申请人已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新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