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3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甘04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云
审 判 员 苟云鹏
审 判 员 王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贤宇
书 记 员 马耀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