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1024435XT,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春,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该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42732-0。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夏市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城郊镇堡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162683-2。
法定代表人:马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临夏市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抵押物即位于临夏市城郊镇堡子村鑫万广场的商铺,因被执行人临夏市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鹏涉嫌刑事犯罪,被兰州市公安局查封,三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过程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恢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刘陇青
审判员 李小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