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04民初1193号
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0377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037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