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清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黔东南清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吉福成农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81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清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起按男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绿都**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8844748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黔东南清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贵州吉福成农旅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银桥村后寨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E82K8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81民初4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黔东南清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吉福成农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81执1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