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5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酱菜巷小区中行家属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住所,住所地: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div>
负责人:***,该小组小组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072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支付工程款38875.3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38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8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实际履行。
2、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无银行开户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在寿阳县平舒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往来款账户。
4、本院对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财产进行了实际调查,被执行人寿阳县平舒乡龙门河村杨金垴村民小组现有坐落于本小组3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二层楼房,但该办公楼未立项,也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只在选举村民小组长时使用,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另有20亩机动土地由八家村民租种,年收入2000元,用于村民小组办公、水电费的开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除坐落于本小组3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二层楼房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坐落于本小组3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二层楼房且该财产未立项,也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38875.3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3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庞耀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