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21财保4号
申请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国新晋药集团阳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米卫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阳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新晋药集团阳泉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申请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8XXXXXXXXXXXXXXXX04)提供担保。2018年9月20日,阳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新晋药集团阳泉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实际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