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潞城市史回乡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81民初1347号 原告: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酱菜巷小区中行家属院三号楼四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潞城市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潞城市史回乡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4元,减半收取3607元,由原告山西业诚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