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法定代表人:何品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审被告:扎兰屯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路西侧(桥南西街南)。 法定代表人:姚建成,总经理。 原审被告:**葵,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扎兰公馆小区建筑开发商,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魁,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扎兰公馆小区建筑商,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兰屯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葵,原审第三人**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3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方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内0783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南方建筑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其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既未与***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未授权任何人与***签订任何合同。南方建筑公司对于***诉称的实际情况毫不知情,***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无依据。2.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南方建筑公司与***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买卖关系。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扎兰屯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葵未作**。 原审第三人**魁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依据***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看,案由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扎兰屯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葵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该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南方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斯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杰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