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096号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
被告:扎鲁特旗鲁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斌,执行董事。
被告:扎鲁特旗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东段北侧(旗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牛晓东,总经理。
被告: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金凯,总经理。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扎鲁特旗鲁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