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金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钟风辉,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49000元,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212民初124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于 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