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兆辉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栩、***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906号 原告:**栩,男,1992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星绿城A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9794161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栩、原告***与被告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9日,原告**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栩、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