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5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谷代群,女,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谷代群之夫,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青龙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36727E。
法定代表人:秦安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晏中书,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周刚,男,汉族,1974年0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黄大祥,男,汉族,1971年01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吴代智,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冉孟成,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汪忠华,男,汉族,1949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李远清,男,汉族,194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杨地秀,女,汉族,194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何清玉,女,汉族,1953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彭华兰,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张世华,男,汉族,1948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余天勇,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汤万银,女,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杜江平,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胡文贵,男,汉族,1949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付克菊,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张大泉,男,汉族,1944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刘纯祥,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文健,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陈裔秀,女,汉族,1945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程天清,男,汉族,1946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陈依富,男,汉族,1948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母发万,男,汉族,1944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郭迪琼,女,汉族,1949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何明国,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廖本忠,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杨绍兰,女,汉族,1951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付克明,女,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熊道树,男,汉族,1939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孙新民,男,汉族,1946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彭立学,男,汉族,1951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沈惠芳,女,汉族,1947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吴绍发,男,汉族,193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熊绍金,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以上三十四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谷代群与被告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城公司)及第三人余天勇等34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曾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太明、鲁洋键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谷代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城公司及第三人余天勇等34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代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初被告广城公司承接了万州区王牌路494号和494号附4号猪猔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被告在双方业主协商未果的前提下无视审批规定,不听执法部门劝阻,在没有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从2020年3月至今多次无证强行施工。特别是电梯建成后将要增设的10座廊桥和已建成的28座廊桥共计38座廊桥,加重影响到原告家的隐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采光、日照和通风,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第三人基于老旧住宅楼楼层较高,出行不便,为了改善业主居住条件,方便出行,虽取得了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原则同意增设电梯,但至本案辩论终结前,第三人尚未按《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电梯的行为,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本院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代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艳
人民陪审员     魏太明
人民陪审员     鲁洋键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愈
书  记  员     李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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