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保4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36727E。
法定代表人:秦安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的账户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