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2204469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367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240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重庆市广城机电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2144元,减半收取6072元,由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玉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