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苍溪康复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4民初2765号
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康复医院。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康复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