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541号
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舒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辉(特别授权),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南段宏创·龙湾半岛1002号附2层1、2号。
投资人:朱潮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玲
书 记 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