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雷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环球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02民初547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陈东。
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集团玻璃工业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