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雷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02民初5472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环路**段**号**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3460T。
法定代表人:陈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峰,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722849。
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住所地:宜宾翠屏区**粮液集团玻璃工业园区内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