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440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21629E,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1#1501室。
法定代表人:丰毛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