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440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21629E,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1#1501室。
法定代表人:丰毛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