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战士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491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明,安徽姜尚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战士,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21629E,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1#1501室。
法定代表人:丰毛子,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战士、安徽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负担。
审判长  马吉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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