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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山消防阀门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8115号之一
原告:贵阳贵山消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钢材市场C-1-109号。
法定代表人:阮明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天晟国际贸易城C区10栋3层57、58、59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2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全勇。
被告:朱旭锋,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告贵阳贵山消防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朱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贵山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贵山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