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03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华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玉成乡海鸣村**。
法定代表人:刘执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黄超,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华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298636.5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7298636.5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四川华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5546号案件已调解结案,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7298636.57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