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933号之二
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三段9号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579910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XP9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4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31,754元,由原告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