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93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三段9号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5799100K。
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XP9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93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账号为8028××××0346的银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402××××1025的银行账户、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000××××0890_XXXXX6的银行账户、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号为1289××××0501_XXXX0的银行账户、在泸州银行泸县支行账号为9200××××1189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588386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93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账号为2011××××1002的银行存款4575451元。申请人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号为8028××××0346、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402××××1025、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000××××0890_XXXXX6、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号为1289××××0501_XXXX0、泸州银行泸县支行账号为9200××××1189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4588386元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11××××1002银行账户中银行账户存款4575451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