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839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XP9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28号一幢十二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6895325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6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昌余,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5月24日,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欧昌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839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XP9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28号一幢十二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6895325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6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昌余,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5月24日,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欧昌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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