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财保23号
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XP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若璠,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射洪县顺心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凉帽山村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8XJAR1M。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洪县顺心机械租赁部、***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机动车位(权证号:川(2××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射洪县顺心机械租赁部、***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车位(权证号:川(2××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该车位由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损毁、转让、赠与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四川兴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