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215号
原告:江苏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TF1P00D。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产投产业园香樟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
法定代表人:董士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平,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达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88号金地国际城2#公寓楼1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U9QX5B。
法定代表人:雷文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达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疫情影响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退还原告江苏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