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与姚雄、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261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义洲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756519187A。
法定代表人:卢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旭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勤,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姚雄,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第五层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85207246C。
法定代表人:季石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与被告姚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华
人民陪审员  贤浪锋
人民陪审员  黄锦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果言
书 记 员  韦泳妮